据了解,该《办法》最大的特点,是在全国首次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将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廉政档案,作为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部门将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考核档案,并负责与其谈话,通报审计情况。在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中,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机关。该《办法》还规定,审计机关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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